提出如下問題:
非股東非法人大額借款給公司用,在稅務方面會有哪些風險,掛賬已滿一年,無借款合同,無借款利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從自然人處借得資金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屬于民間借貸行為,應認定為自然人向企業提供“貸款服務”。
1、個人所得稅
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自然人的借款利息,自然人應按照“利息、股息及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支付給個人費用,負有代扣代繳義務,因此在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自然人代開發票符合免征增值稅的標準,企業應依據發票全額作為個人所得稅扣繳基數;如果不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企業應依據發票注明的不含稅金額作為個人所得稅扣繳基數。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只能將其作為預繳稅款扣減,不得據此免除代扣代繳義務。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支付給自然人利息費用,必須取得自然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方可做為有效票據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如果提供借款的自然人屬于企業股東,則借貸雙方屬于關聯方。
3、增值稅
自然人取得的利息應該按照“貸款服務”計征增值稅,個人應根據取得的利息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無償使用
1、增值稅
根據規定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沒有被列為視同銷售的范圍,因此,自然人無償借給企業資金使用的借貸行為,不屬于視同銷售的“貸款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
企業無償借用自然人資金,自然人沒有取得收入,所以不存在個人所得稅;
3、印花稅
企業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不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