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關于 稿酬的和困難補助的個稅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綜合收入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稅率按照七級超級累進稅率計算。如果按次繳納的與工資薪金收入一樣,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所得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如果月收入18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是:
18000×(1-20%)×(1-30%)×10%-210
=18000×0.8×0.7×10%-210
=798(元)
這個是屬于預繳,到年與其他三項合并后綜合計算,在下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匯算清
《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個人取得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十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第四條“關于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明確,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其中第(二)項為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因此,你公司向員工發放的生活困難補助如果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列支,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該生活困難補助不作為社保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