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根據市財政部門規定,誤餐補助是50元/天,我公司按100/天發放誤餐補助,請問這樣有無問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通過以上文件規定,可見企業給職工發放誤餐補助,實際是支付給職工一定金額的貨幣補貼,是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并不是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不符合職工福利費中的相關規定,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都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企業要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誤餐補助是企業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或企業以誤餐補助的名義按月發放給職工的補貼。誤餐補助問題是每個企業都要涉及的,但由于誤餐補助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很多財會人員沒有分清兩者的區別,這樣可能會形成錯誤的賬務處理和納稅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不征個人所得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也就是說,對企業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根據職工實際出差天數或誤餐頓數發放給出差人員的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津貼和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一些企業超過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或借此名目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均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借“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津貼,不屬于個人所得稅規定予以免稅的誤餐補助范圍,應該并入職工工資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