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成立時,母公司以某房產投資作價入股(經過評估),后在2014年,我公司將該房產轉讓給第三方,請問我公司該轉讓行為能否適用營業稅差額征稅?
能否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請老師幫忙解答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規定:差額征稅的投資作價入股的房產的合法發票,才可以按差額征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