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款項,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開賬與結算計劃(BSP)對賬單或航空運輸企業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款項,以代理企業間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想請問下,我如何理解這里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是指與航司簽訂了票代協議就成為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了嗎?還是需要申請什么資質?
這條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么?尤其是為什么航司只提供簽收單據,而不提供發票作為有效憑證?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是指與航司簽訂了票代協議就成為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不需要申請其他資質。
因為國外沒有發票。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因為這不屬于流轉稅業務,屬于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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