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取得農業生產者銷售免稅產品開具的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用于應稅項目的,可以抵扣進項稅。農民專業合作社屬于上述所指的“農業生產者”范疇嗎?該如何判斷界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農民專業合作社屬于上述所指“農業生產者”的范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8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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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