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自然人(沒有營業執照)在稅務按“工程服務”代開發票,已按經營所得申報個稅,請問沒有營業執照的個人能否按經營所得申報,(因在現場聽課,老師講無營業執照個人需支付方代扣代繳,)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因此,個人代開發票,適用“經營所得”的項目一般是包括上述的第2-4項。貴公司取得個人已經按經營所得申報個稅的發票,支付方沒有代扣代繳義務,并不是所有支付給個人的所得都要代扣代繳,可以參考總局公告2018年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