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股東向合資公司委派人員,已工作一年,因合資公司工資體系一直未確定,該委派人員的工資由股東單位發放,現合資公司工資體系確定,需將該委派人員一年來的工資及社保打給股東,請問雙方簽一份派遣協議,約定由合資公司將此部分費用打給股東單位,由股東單位開具收據,此種做法有沒有涉稅或者其他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股東方派一名管理人員到參股企業,因股東方為國企,管理人員未將人事關系轉入參股企業(說明一點:股東企業與參股企業關系良好,對管理人員的派駐和待遇標準沒有異議,現僅為如何發放才能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頭疼),因不是參股企業的自有勞動合同員工,參股企業認為沒有依據可以進行工資、福利等正式員工的發放,僅找到了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十四條規定:“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著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按照勞務派遣對此管理人員進行勞務費發放,從參股企業勞務費項目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