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我公司有運輸業務,在保險公司保了貨物運輸險,沒簽訂保險合同,只有保險單,請問保險單可以視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嗎?是否交印花稅?
2.補充醫療保險合同用交印花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保費收入的千分之一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因此。財產保險合同的保單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當正常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一種行為稅,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一經書立或領受,就要按規定貼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列舉的交不列舉的不交。.補充醫療保險合同用不交印花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