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號公告,在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
怎樣理解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
比如土地價值2.6億,我們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0.6億元,同時須無償提供2億元的回遷安置房給政府。這樣算不算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納稅人以自己名義立項,在該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并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條之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土地價值2.6億,我們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0.6億元,同時須無償提供2億元的回遷安置房給政府。這樣不算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