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是一家國資企業,我想請教一個關于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問題:企業高管年度薪酬為34.3萬元,其中基薪15萬元,績效年薪18.8萬元;任期激勵15萬元。請問以上本年收入可以分開來算稅嗎?能否將14.4萬元做為一次性獎金算個稅,余額做當月工資算稅?這樣計算個稅有無文件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因此,如貴公司發放的14.4萬符合6號文中一次性獎金的定義,就可以按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