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一自然人股東將持有我公司40%的股權投資到甲公司,雙方確認的投資價值高于股權原值,請問該自然人股東應何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三條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綜上所述,個人股東將其持有的股權向其他企業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由于股權權屬已經發生變更,因此,自然人股東將其持有股權對外投資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中《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章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