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司董事長兼法人變更為香港居民身份,且在境內居住超過183天,為此想提問三個問題:
1、 該法人來源于境內公司的收入(如工資薪金等)如何交個稅?
2、 該法人來源于境外的收入(如境外公司的分紅)是否需要在國內交個稅?
3、最新的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條提到: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個提到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
”如何理解?該法人在境內的戶口已注銷,但是有房產,是否可以理解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該法人來源于境內公司的收入(如工資薪金等)需要與境內企業一樣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在境內有住所。
該法人來源于境外的收入(如境外公司的分紅)需要在國內交個稅 。
個人取得歸屬于中國境內(以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歷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于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歷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1.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情形。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無住所居民個人,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優惠條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除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外,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薪金總額X【1-(當月境內支付工資薪金數額÷當月境內外薪金總額)X(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
2.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情形。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后,不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優惠條件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法人在境內的戶口已注銷,但是有房產,可以理解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