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為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公司注冊資金3200萬元,當時注冊資金有集團公司150萬元,該資金集團公司沒有出資,是我公司贈送給集團的股權150萬元,現在計劃吧該股權收回,集團公司沒有要公司的股權款和利潤分紅,鑒于這種情況我公司應該如何處理?現有一個股東想要該股權出資20萬元,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集團公司雖然實質上沒有收到轉讓股權款和分紅,但是稅法上是需要按以上來計算轉讓股權所得,并繳納所得稅。
對于股東出資20萬取得150萬的股權,賬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150
貸:銀行存款 20
營業外收入 130
對于貴公司的賬務處理:
借:股本---集團公司 150
貸:股本---某股東 150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