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12月計提的2019年年終獎,計提的金額就是實際發放的金額,在2020年1月發放,請問個稅申報按計提金額申報可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是按實際發放工資來計算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是根據實際所得來計算個人所得稅的,企業代繳的是上個月實際發放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個稅申報按發放金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