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境外的項目,聘請境外企業在境外從事工程、修理服務、咨詢服務,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因此,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不用代扣代繳所得稅和增值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