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們是商業貿易企業在總機構所在地有80多家門店注冊為分公司,在同市的縣外有30多家門店注冊的也是分公司,在市外有20家門店注冊也是分公司,目前我們的帳務處理是縣外分單店做帳增值稅所得稅都是按單店繳納,并且享受了每月沒有達到10萬不繳增值稅。問題:1、我們這種做法對嗎?2、如果做匯總納稅同一市的增值稅可以不當地繳直接在總部一起匯總繳嗎?3、外市的可以不做匯總仍然按單店核算嗎可以按小微享受政策嗎?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您司應按上述文件規定所述執行,詳細操作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咨詢了解.
二、辦理匯總繳納增值稅事項所需資料如下:
(1)納稅人申請報告.
(2)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分支機構或集團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總、分公司在同一縣市,可以做內部調撥,不用開發票.。同一市的增值稅可以不當地繳直接在總部一起匯總繳。外市的可以不做匯總仍然按單店核算可以按小微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