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施工企業,一般納稅人,我們施工過程中損壞了農民的農作物、房屋、道路、山林、石頭、水管等,需要作出賠償,這個不可能有發票,只讓農民打領款單可以嗎,能否允許稅前扣除?如果必須到稅務局代開發票,需要繳納哪些稅種,稅率分別是多少,特種是個人所得稅,需要支付方代保代繳嗎?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補償款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不用開發票(參考財稅【2016】36號文及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關于應稅行為的定義),用支付憑證、賠償協議,收款收據作為附件稅前扣除。
2.補償款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范圍,文件依據參考《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對征稅范圍的規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