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公司是專業經營天然氣管道施工和天然氣銷售業務的,公司注冊地在石家莊,近期在滄州某地開口建立天然氣門站并在當地進行天然氣銷售業務。請問,這算不算異地經營?我們公司是否必須在滄州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如果不建立,會不會有稅務風險?會有哪些稅務風險?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10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42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訂)》(主席令2001年49號)第61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法規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二)未按照法規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1.屬于異地經營。
2.如貴公司只是臨時經營,不用注冊分公司,如長期經營,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否則違背《稅收征管法》,請參考以上規定。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