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按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12月份,在預提企業所得稅時,是只按照實際利潤預提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其余等第二年匯清繳再處理,還是在12月份,將全年會計利潤經納稅調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算出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減前三季度預提的,均在12月份預提。這二種方法的選擇,有沒有財會或稅務的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季預交企業所得稅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就地預交就是總機構、分支機構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稅,年終再由總機構匯算清繳,抵減預繳稅款,多退少補。
企業所得稅預繳--指季度結束,就截止到本季度末的利潤總額累計預繳所得稅。查賬征收。
定率征收的企業是按截止到本季度末的營業收入累計預繳所得稅。
營業收入*所得率*所得稅率=應預繳所得稅額(一季度)
營業收入*所得率*所得稅率=應預繳所得稅額-以前季度已經預繳數=本季度實際應補繳數(二、三、四季度)
如何預繳--季度末,向稅務機關做所得稅申報,繳納(自核自繳),年度終了做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