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將轉租的寫字樓租賃給我司控股25%B公司(該公司為上市公司),B公司2019年已發布公告辦公地址已變更為我司出租地,但稅務未備案;B公司的分公司已在稅務備案備案地址為我司出租的租賃地部分寫字樓,問題如下:1、我司收到B公司租金并開具增值稅專票給B公司,購買方開票地址為山東,而不是我司出租地,是否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貴公司的開票單位與不動產所在地的地點不符,應重新到不動產所在地開票納稅。
虛開增稅是指行為人違反有關發票開具管理的規定、不按照實際情況如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之行為,從廣義上講,一切不如實出具發票的行為、都是虛開的行為。個人理解貴公司應不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票,但是屬于違返稅法相關規定行為。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