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公司銷售機械設備,在展銷會上交了購買意向金的的客戶可以參加抽獎活動,中獎率百分百,獎品以現金紅包發放,這是建立在銷售的前提下的抽獎,算不算偶然所得?這部分現金支出能做稅前扣除嗎?要代交個稅嗎?還有什么更好的處理辦法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企業為擴大知名度等而發放的現金紅包屬于廣告及業務宣傳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通過新媒體的傳播途徑體驗各種紅包營銷魅力的同時,還應按照發放現金紅包的業務性質,做好扣除分類,并準備相應的扣除憑證,例如,涉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 ,要備齊相關的證明資料,避免稅務風險。
因此,1.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屬于企業經營相關的支出,備齊相關資料 ,可以稅前扣除。
3.規避個人所得稅,沒有好的辦法,企業可以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這些禮品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您公司可以在這方面入手。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