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的服務費約定按年結算,開票之后付款。具體金額要等到12月31日結賬之后才能準確計算出來。這樣開票就到明年一月份了,這筆稅金大概20萬,明年一月份開票繳納增值稅會有跨年繳納增值稅的風險嗎?怎樣操作最好?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貴公司應依據合同約定時間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約定是12月底前確認收入金額的,增值稅納稅義發生發時間應在12月份。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