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生產應稅產品又生產免稅產品,同時兼營貿易業務及提供轉供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但是當地稅務部門在我公司檢查時提出,在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貿易收入和轉供收入要從銷售總額中扣除,請問他們提的要求合不合理,有沒有相關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沒有查到相關文件對上述問題做具體規定,這種情況一般依據當地稅務機關的判定進行調整。建議貴公司可以與稅務機關進行一下咨詢,詢問一下對方依據的條款或文件。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