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在分公司與總公司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情況下,分公司需要注銷涉及的清稅事項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分公司不需要清算所得稅,應由總公司一并匯總繳納,辦理變更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二十二條 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分支機構(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后30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