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國有企業為“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發放1000元的一次性獨生子女獎勵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個需要扣繳個稅嗎?如果是員工已經退休了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稅函[2009]3號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下列費用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
1、退休職工的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因此 ,1.未退休員工的一次性獨生子女獎勵,可以按福利費在稅前扣除;
2.標準內的,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3退休員工的一次性獨生子女獎勵,不能作為福利費,屬于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允許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