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你好,想咨詢一個問題,我們公司購買了一套軟件并要求軟件公司針對性的進行開發,現在開發完成,我們放棄了部分軟件功能,造成原入賬價值比最終付款價值有差異,我們前期已按原合同金額進行了無形資產的攤銷,現在確定最終金額后需要對原已計提的攤銷金額進行修改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無形資產會計準則沒有做出規定,參考一下固定資產規定,個人為不需要進行修改。建議再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謝謝合作。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財會[2016]12號
第一節 固定資產的折舊
第十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的固定資產除外。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的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固定資產應計的折舊額為其成本,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不考慮預計凈殘值。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實際成本確定后不需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