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以實物(商品)10萬美元價值的商品出資,另一方以10萬美元的貨幣資金共同出資在美國成立一家合資工資,該公司主要用于國外市場產品的銷售和運營,公司成立后,我公司占45%股權,對方占55%股權,實物出資的貨物已經通過海關發往國外剛成立的這家公司,請問應如何進行業務處理,涉及哪些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貴公司以實物出資如果視同售行為,應按照實物的市場價值計算交納增值稅,附加稅,企業所得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視同銷售貨物。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