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9年的費用發票計入2020年,如何下賬呢?1、2019年12月發生的費用發票2020年1月才報銷,如何下賬? 2、2019年其他月份發票,2020年1月才拿來報銷,如何下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會計處理方面,企業在2019年底如何知道存在未收到發票的費用,可以在12月底計提費用,收到發票時,可以附到上個月的憑證后,也可以重新做紅字和藍字憑證,不會影響1月份費用。
如果不知道,沒有計提費用,那么企業會計處理需要通過“以前年底損益調整”科目。所得稅方面請參考以上文件。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