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講到: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x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zhí)行;
那么請問,這個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取得是指銀行實際收到嗎,如果賬上已確認但銀行賬上還未收到這樣也算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以實際收到為準。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這種情況稅收文件未明確,請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以當地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為準。謝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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