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雇傭賣場促銷員并發放工資,因為都是臨時性的,也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此部分發放的工資我公司要在稅前列支,是否必須要去稅務局代開發票,在發放時是按勞務報酬還是按照綜合所得申報個稅?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貴公司聘用的人員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且每周工作不到24小時,每天不超過4小時的,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公司可以以工資形式進行列支并在稅前扣除。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那么貴公司以工資形式列支時需要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由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勞務費發票才能在稅前扣除。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