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生產制造業,跟農村合作社合作農產品項目分回利潤是否可以免交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貴公司如果符合上述規定是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