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年終獎個稅籌劃,如果想把部分年終獎并入2019年綜合所得申報,在2020年1月份申報,可是發放時間是在2020年1月,這樣會不會違反個稅要按當月發放次月15日前申報的規定?另一部分的獎金可以放在2月份單獨在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表中申報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會違反個稅要按當月發放次月15日前申報的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年只允許申報一次。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