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教老師,2019年度的年終獎金,在2020年1月發放,如果想把部分獎金放在2019年度綜合所得申報可以嗎,也就是在2020年1月份申報,這樣才能納入2019年度的綜合所得,可是會不會違反了個稅申報要按當月發放次月申報的原則呢?問題二,另一部分不想放在綜合所得申報,要做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的,是要在幾月申報?我的發放月份都是在1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可以做為綜合所得交納個稅,但是申報數據應與工資表的數據一致,也就是說獎金的部分金額需要并入工資表中核算申報。2、依據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年只能申報一次,也就是說19年獎金可以在2020年1月份發放并申報,但是2020年獎金就只能到2021年1月份發放申報了。依此類推即可。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