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教您一下問題,公司是以每年盈利情況來給員工發放獎金,按2019年度盈利情況預估了獎金金額,但實際發放會在2020年4月,費用想計入2019年,2020年實際發放時計算個人所得稅。
我們這種操作方式預提的獎金可以在2019年稅前列支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2020年實際發放時計算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因此,企業預提的職工獎金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允許在匯算清繳年度稅前扣除,否則預提的職工獎金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