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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是的。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 成文日期:2018-12-27 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將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