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與關聯(lián)公司共同舉辦年會,年會抽獎(獎品購買發(fā)票為我司名頭)。本單位員工中獎,按什么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關聯(lián)公司員工中獎所得按何種項目繳納個稅,我司是否需要代扣關聯(lián)公司員工的中獎所得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當前對于員工抽獎所得,企業(yè)處理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直接出費用,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2、按“偶然所得”扣繳個稅;
3、按“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稅。
第一種,不扣繳個人所得稅,面臨的可能就是補稅加50%-3倍的罰款,此時通常是50%;
第二種,對于非員工抽獎所得,財稅[2011]50號明確規(guī)定是按偶然所得,適用20%的稅率,具體操作的時候,要注意的是計算稅金時需要還原,例如,客戶中獎3000元,需要扣繳個稅3000/(1-20%)*20%=750,賬上列支獎金支出750,因為你不可能讓客戶從3000元里面給你掏出600元繳納個稅;
第三種,對于員工抽獎所得,之前的稽查案例,有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的,也有按偶然所得納稅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2項規(guī)定:“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從上述兩項規(guī)定可以看出,公司向本單位以外個人發(fā)放獎品應屬于“其他所得”,而本單位員工年會抽獎應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性質所得,因此公司年會上員工抽獎的獎品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