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19]8號規(guī)定,按照“經(jīng)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伙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
請問: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在申報表的哪部分填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取得經(jīng)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可以減除。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