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9年的年終獎是在2020年1月發放的,那這個年終獎并入1月的工資申報要交稅,但2019年工資+年終獎收入不足6萬元,這個年終獎要如何申報?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主席令第九號)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綜上規定可知,2019年12月的工資在2020年1月份發放,應在2020年1月份支付工資時預扣個稅,在2020年2月份15日內申報和代繳個稅。 因此,明年個稅匯算清繳匯算的是2019年1月-12月份代扣的個稅,因此不包含2020年1月份發放的2019年12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