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2020年1月發放了年終獎金,我們可以在2020年3月進行計提和繳納個人所得稅嗎?有什么稅務風險,對個人有什么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個人所得稅在支付的次月申報,即貴公司1月份發放,應當在2月28號(申報期調整到此日)申報個人所得稅,貴公司未按期申報會有以下風險,主要是代扣代繳單位有風險,個人風險無,因為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