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1、2018年12月取得單位分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單位也分成了兩次代扣申報。其中一次申報跨到了2019年,那針對這一部分收入,可否在匯算2019年度的收入時剝離出來?
2、2019年年度中間有一次上一家單位的發放的一次性年終獎,新單位也有一次(申報有誤),2019年匯算時有兩次全年一次性獎金,那可以只選擇其中一次作為匯算時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針對這一部分收入,不可以在匯算2019年度的收入時剝離出來。
2019年匯算時有兩次全年一次性獎金,只選擇其中一次作為匯算時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另一次并入當月按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