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麻煩您幫我確認下,如果研發人員工作未滿183天,他的工資費用可以并入加計扣除嗎?我記得是可以的,結果事務所的跟我說要剔除。哪一個才是正確操作?依據是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研發人員工作未滿183天,他的工資費用可以并入加計扣除,稅收文件并未規定工作天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19號
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一)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