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醫藥企業,在銷售藥品過程中有銷售給醫藥商業公司藥品并通過商業公司根據銷量給其下游藥店贈送促銷品(外購)的營銷模式,請問該促銷品在增值稅上應如何處理?是否視同銷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依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因此 ,貴公司是有償贈送,不視同銷售,屬于促銷方式銷售,贈送的商品應當以折扣的方式給對方開票,例如正常商品10元,贈送的商品1元,那么開票的時候,開正常商品10元,贈送的商品1元,再開一行折扣-1元即可。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