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從政府拍賣渠道購得非金屬原礦(建筑用石料),運輸由第三方公司運送至我廠,進行加工破碎銷售石子,應該在哪個環節繳納資源稅。
由于采購來源于政府,政府在開采環節不繳納資源稅,是否應由我單位采購環節代繳資源稅,還是在銷售環節資源稅?是否會產生重復征稅問題。
請幫忙列舉法規出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賬務處理:
借:物資采購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因此 ,收購未稅礦產品,應由貴公司代扣代繳,貴公司是代扣代繳義務人,這是稅法的規定。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