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請問:銷售人員因公駕駛私車出差,公司按照公里數計算支付油費補貼(無發票),是否需要給銷售人員扣繳個稅?如果有加油票,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另外上述兩種情況是否可以計入出差費?還是應該計入福利費?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綜合上述規定來看,如果定期定額補助,則不需要發票,但應當納入“工資薪金”核算,并需要依據上述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如果實報實銷,則需要取得發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原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樣屬于個人代墊代付公務費用,并非個人取得所得,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并可據實稅前扣除。
上述兩種情況可以計入出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