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如果我們是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我們進貨部分供應商不開發票給我們,我們是否可以僅憑對方的a發貨單入賬,稅法上是否允許扣除;如果不可以,那按照對方的b發貨單與合同呢?老師a和b請分別給予回答哦!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查賬征收,購銷業務應以發票入賬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1、以發貨單入賬,稅法上不允許稅前扣除。
2、以發貨單與合同入賬,稅法上也不允許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