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教下,A為集團公司,B為A的全資子公司,A持有C公司40%股權,B持有C公司60%股權,現因集團整合需要,擬將B持有C公司60%股權無償劃轉給A,A和B分別需要繳納哪些稅收?計稅依據分別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股權轉讓雙方會涉及到印花稅。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股權轉讓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2、企業所得稅,貴公司如果符合以下相關規定,可以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中規定:
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六、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