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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