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以下幾個問題想咨詢您:
1.我們2017年按基準利率貸給下面的一個公司幾筆貸款,但2018年12月認為不應該計入貸款了,從長期應收款-貸款里面轉到其他應收款-往來款里面了,這樣有啥風險,是不是應該申明的原來的貸款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起作廢,除了這還需要做啥補救措施
2.這些是我們從我們的上級公司借了錢,又轉貸給我們下屬的公司,2018年12月我們上級公司宣布對我們暫停計息,意思我們不能根據這個情況停止對下屬公司的計息是嗎,還是需要在補充其他資料,有的觀點是根據獨立交易原則,資金拆借款項,只有在歸還后才不會涉及利息問題。
3.下屬公司要購置產能和歸還銀行貸款沒錢,我們代其支付,當時就記到其他應收-往來款里面了,并沒有簽訂貸款合同,這部門不需要視同資金拆借款項交稅吧
4.根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但是20號文件僅僅給予了企業集團內才有此特權,其他非企業集團的關聯企業、關系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仍視同銷售要繳納增值稅。這個企業集團僅僅是指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關系。是不是只有在工商信息公示系統里面集團成員信息里有備案才能享受。除了這個要求還需要去稅務局備案嗎
5.如果符合2019年20月公告還需要將問題1中往來款的金額調整到長期應收款-貸款本金中嗎,還是說無論往來款或其他科目只要符合政策就能享受。
6.我們每天會把下屬公司的資金集中到總部,他們需要的話在撥付下午,但并不會給他們存款利息,這個資金歸集的行為不需要交稅吧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原來的貸款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起作廢,需要在補充其他資料對于此筆款項的后期處理。
獨立交易原則,資金拆借款項,是否收取利息由雙方協商解決。
記到其他應收-往來款里面了,并沒有簽訂貸款合同,這部分不需要視同資金拆借款項。
在工商信息公示系統里面集團成員信息里有備案才能享受,并沒有這么規定,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無論往來款或其他科目只要符合政策就能享受是這樣的。
每天會把下屬公司的資金集中到總部,他們需要的話在撥付下午,但并不會給他們存款利息,這個資金歸集的行為不需要交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