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請問天津、北京、上海對公務用車這塊有扣除標準相關文件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就明確了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征稅的問題。該文件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稅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具體的地方政策請您咨詢當地稅務機關。不好意思,我這里沒有相關的地方政策。謝謝提問!